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簡上,21,20170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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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陳韻如
兼訴訟代理人 陳博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錫鏗
上 訴 人 南投縣竹山鎮桶頭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蔡桂蓮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被 上訴人 南投縣竹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丹怡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上 訴 人 太子宮
法定代理人 張英語
被 上訴人 社團法人南投縣竹山鎮桶頭老人會
法定代理人 賴足
被 上訴人 桶頭里辦公處
法定代理人 黃漢章
追 加 被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沈峻宏
王榮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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