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王鵬程
原 告 徐素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李瑞得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複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李瑞得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經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判處被告李瑞得有期徒刑10月,經其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交上字第771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是否犯該犯罪,確有影響於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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