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訴,311,2017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311 號
原 告 林寶琦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洪明儒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淑麗
被 告 林正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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