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麗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泰宜婦幼醫院、詹崴盛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此係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修正說明參照)。
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 號、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新泰宜婦幼醫院、詹崴盛應向債權人給付積欠之借款,雖提出存證信函影本為據,惟該存證信函係依憑債權人一方之指述,由債權人所單方面所製作之文書,其內容性質上仍僅為債權人一方之陳述及主張,依前開說明意旨,尚非得作為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證據。
經本院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本件債務人新泰宜婦幼醫院、詹崴盛請求原因事實之證據,該通知已於106年5月8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本件之請求未為釋明,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