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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聰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信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裕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玉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尚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品嫻
一、債務人賴裕隆、賴玉惠、賴尚伶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慶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賴信嘉、江品嫻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參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賴慶郎係於100年11月12日死亡,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債務人賴裕隆、賴玉惠、賴尚伶為其繼承人,既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則應僅以繼承被繼承人賴慶郎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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