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促,2077,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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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玖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票據法第133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據號碼為TNA0000000、TNA0000000號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為民國106年2月2日、106年5月17日,有前開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

則依前開條文規定,債權人依票據法律關係僅得請求分別自提示日即各自106年2月2日、106年5月17日起之利息。

是債權人請求前開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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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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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  金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民國)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年利率)   │
├──┼────────────┼────────────┼──────┤
│001 │840,000元               │106年2月2日             │6%          │
├──┼────────────┼────────────┼──────┤
│002 │1,323,000元             │106年5月17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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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95,512元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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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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