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促,2135,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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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石城
代 理 人 陳建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石阿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忠利

一、債務人全石阿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及(一)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二)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全石阿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全忠利給付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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