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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吳心怡
債 務 人 吳新旺
債 務 人 余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吳心怡於民國97年11月至100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吳新旺、余玉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8,91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心怡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新旺、余玉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玉美、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15% │
│ │128,91│心怡、吳新│月6日起 │ │ │
│ │4元 │旺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玉美、吳│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8,91│心怡、吳新│月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旺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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