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促,3590,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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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簡蔚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11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證。

(2)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4月12日,目前尚欠本金124,625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19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3)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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