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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7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賴家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賴家勇於民國106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97,727元整自民國10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7,72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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