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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李廖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如欲委任李伯儒為本件聲請之代理人,則應提出合法之委任書。
㈡聲請人如無欲委任他人辦理,則應補正提出於具狀人處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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