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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廖謝秀祥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415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廖朝基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該被繼承人戶籍資料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請向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廖朝基死亡時所在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㈣請提出足以釋明債務人廖朝基(含其繼承人)有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情事之證據(如:債務人繳款交易明細資料…等)。
㈤不動產附表關於建物部分,其基地座落之土地地號記載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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