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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5建號建物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補正聲請狀關於相對人即抵押物現所有權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抵押物現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請補正提出可釋明債務人林治國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之證據(如還款明細交易資料…等)。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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