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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潘鴻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天恩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兩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請具狀補正敘明之(⊙聲請狀之請求標的記載請求自「提示日」起計算利息,惟聲請狀並未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應予補正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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