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票,14,2017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朱政義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一件(票據號碼:WG0000000)。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