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文振宇即百弘車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筱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相對人林筱瑄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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