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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陳杉源
聲 請 人 何菁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金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聲請人請自行協議,於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一次之全額聲請費,以免重複繳費。
)
二、★★另本票原本僅有一件,請聲請人二人共同具狀補正陳報本院將來欲檢還聲請人本票原本時,應送達聲請人之地址為何。
三、★★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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