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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即被繼承人楊本立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陳晉徹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楊本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零叁拾肆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本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者,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民法第1183條、第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楊本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102年7月23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市○○○路○街00號,以下簡稱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確定在案。
被繼承人之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6,603,388元,聲請人已查得所有遺產、辦理公示催告、變賣遺產、並扣除相關必要費用後,將剩餘遺產交遺囑執行人依遺囑分配完畢。
查本件被繼承人無臺灣地區之繼承人,繼承人全為大陸地區人民,是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難以召開,故聲請人無從召開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
規定,聲請裁定被繼承人楊本立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管理報酬即66,034元等語,並提出本院103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4年度司家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發票人為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之支票、發票人為南投中興郵局之支票、發票人為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行之支票、有限責任行政院各部會中興地區機關暨台灣省政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函、發票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支票、發票人為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函、國庫繳款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台灣時報社廣告收據、郵政儲匯業務工本費證明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購買票品證明單、黃文崇律師出具之收據、報明書、財政部國庫署匯款資料、105-1批股票標售公告報費分攤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辦事處函、安心聯合律事事務所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
(一)本件被繼承人楊本立於102年7月23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由本院以103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自有所據。
(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函文所附之遺產相關資料,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總計為6,603,388元無誤。
再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事件、104年度家訴字第12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104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變賣遺產事件、104年度司家聲字第2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卷宗,並審核卷內資料,核與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相符,另斟酌被繼承人遺產之多寡、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並參酌前揭規定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得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金額,為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66,034元,核屬適當。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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