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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蕭國進
相 對 人 李文進
相 對 人 蕭國賓
相 對 人 蕭永明
相 對 人 許永安
相 對 人 許永祥
相 對 人 蕭安國
相 對 人 蕭坤芳
相 對 人 蕭國村
相 對 人 蕭達志
相 對 人 張阿蔭
相 對 人 蕭永奇
相 對 人 蕭永裕
相 對 人 紀素梅
相 對 人 蕭建潢
相 對 人 張寶玉
相 對 人 蕭介賓
相 對 人 蕭暐翰
相 對 人 蕭敦仁
相 對 人 蕭淑貞
相 對 人 蕭淑慧
相 對 人 朝陽宮
法定代理人 周宥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文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李文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國賓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國賓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永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永明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許永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許永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許永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許永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安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安國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坤芳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坤芳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國村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國村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達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達志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阿蔭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張阿蔭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永奇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永奇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永裕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永裕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紀素梅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紀素梅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建潢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建潢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寶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張寶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介賓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介賓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暐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暐翰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敦仁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敦仁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淑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淑貞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蕭淑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蕭淑慧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朝陽宮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朝陽宮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9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號│共 有 人│訴訟費用分│備 註 │
│ │ │擔比例 │ │
├──┼────┼─────┼────┤
│ 1 │李文進 │24/576 │ │
├──┼────┼─────┼────┤
│ 2 │蕭永明 │1/20 │ │
├──┼────┼─────┼────┤
│ 3 │許永安 │133/2400 │ │
├──┼────┼─────┼────┤
│ 4 │許永祥 │133/2400 │ │
├──┼────┼─────┼────┤
│ 5 │蕭安國 │23/640 │ │
├──┼────┼─────┼────┤
│ 6 │蕭坤芳 │23/640 │ │
├──┼────┼─────┼────┤
│ 7 │朝陽宮 │168/2400 │ │
├──┼────┼─────┼────┤
│ 8 │蕭國村 │69/1280 │ │
├──┼────┼─────┼────┤
│ 9 │蕭國進 │69/1280 │ │
├──┼────┼─────┼────┤
│ 10 │蕭達志 │69/640 │ │
├──┼────┼─────┼────┤
│ 11 │張阿蔭 │202/1920 │ │
├──┼────┼─────┼────┤
│ 12 │蕭永奇 │133/2400 │ │
├──┼────┼─────┼────┤
│ 13 │蕭永裕 │133/2400 │ │
├──┼────┼─────┼────┤
│ 14 │紀素梅 │46/2560 │ │
├──┼────┼─────┼────┤
│ 15 │蕭建潢 │46/2560 │ │
├──┼────┼─────┼────┤
│ 16 │張寶玉 │89/5760 │ │
├──┼────┼─────┼────┤
│ 17 │蕭介賓 │89/5760 │ │
├──┼────┼─────┼────┤
│ 18 │蕭暐翰 │89/5760 │ │
├──┼────┼─────┼────┤
│ 19 │蕭敦仁 │89/5760 │ │
├──┼────┼─────┼────┤
│ 20 │蕭淑貞 │89/5760 │ │
├──┼────┼─────┼────┤
│ 21 │蕭淑慧 │89/5760 │ │
├──┼────┼─────┼────┤
│ 22 │蕭國賓 │183/1920 │ │
└──┴────┴─────┴────┘
計算書:
┌──────────┬────┬─────────────────────┐
│ 項目 │金額(元│ 備註 │
│ │) │ │
├──────────┼────┼─────────────────────┤
│第一審裁判費 │15,058 │聲請人預納。 │
├──────────┼────┼─────────────────────┤
│地政鑑測規費 │83,485 │聲請人預納。(規費收據記帳日期:105年1月20 │
│ │ │日、105年2月18日) │
├──────────┼────┼─────────────────────┤
│鴻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100,000 │聲請人預納。 │
│所鑑定費用 │ │ │
├──────────┼────┼─────────────────────┤
│總計 │198,543 │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1相對人李文進應負擔部分:198,543×24/576=8,272 │
│2相對人蕭永明應負擔部分:198,543×1/20=9,927 │
│3相對人許永安應負擔部分:198,543×133/2400=11,003 │
│4相對人許永祥應負擔部分:198,543×133/2400=11,003 │
│5相對人蕭安國應負擔部分:198,543×23/640=7,135 │
│6相對人蕭坤芳應負擔部分:198,543×23/640=7,135 │
│7相對人朝陽宮應負擔部分:198,543×168/2400=13,898 │
│8相對人蕭國村應負擔部分:198,543×69/1280=10,703 │
│9相對人蕭達志應負擔部分:198,543×69/640=21,405 │
│10相對人張阿蔭應負擔部分:198,543×202/1920=20,888 │
│11相對人蕭永奇應負擔部分:198,543×133/2400=11,003 │
│12相對人蕭永裕應負擔部分:198,543×133/2400=11,003 │
│13相對人紀素梅應負擔部分:198,543×46/2560=3,567 │
│14相對人蕭建潢應負擔部分:198,543×46/2560=3,567 │
│15相對人張寶玉應負擔部分:198,543×89/5760=3,068 │
│16相對人蕭介賓應負擔部分:198,543×89/5760=3,068 │
│17相對人蕭暐翰應負擔部分:198,543×89/5760=3,068 │
│18相對人蕭敦仁應負擔部分:198,543×89/5760=3,068 │
│19相對人蕭淑貞應負擔部分:198,543×89/5760=3,068 │
│20相對人蕭淑慧應負擔部分:198,543×89/5760=3,068 │
│21相對人蕭國賓應負擔部分:198,543×183/1920=18,923 │
│22聲請人蕭國進應負擔部分:198,543×69/1280=10,7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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