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調,16,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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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芳應、林謀標間聲請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芳應、林謀標應將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99年2月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芳應、林謀標公同共有等語。

惟經本院於106年3月28日以投院美民思106司暫調字第54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林謀標遷移不明,無法送達,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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