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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鹿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澤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孟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光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江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錢疋
一、債務人馬孟媱、羅江標、錢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馬孟媱、羅光評、羅江標、錢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債權,其中本金債權為新臺幣342,000元部分,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人為債務人馬孟媱,而連帶保證人僅有債務人羅江標、錢疋,至於債務人羅光評並非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不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債權人關於該筆債權亦請求債務人羅光評應連帶清償部分,於法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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