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快密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本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經查,債權人提出之本票,其中票據號碼為TH551852號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之年、月、日,有該本票影本在卷可稽,則依首開規定,該票據即屬無效之本票。
則債權人關於就該無效之本票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之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利息附表: │
├──┬────────────┬────────────┬──────┤
│編號│ 本 票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民國) │ 利息利率 │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年利率) │
├──┼────────────┼────────────┼──────┤
│001 │11,000元 │100年7月11日 │6% │
├──┼────────────┼────────────┼──────┤
│002 │11,000元 │100年9月11日 │6% │
├──┼────────────┼────────────┼──────┤
│003 │11,000元 │100年10月11日 │6% │
├──┼────────────┼────────────┼──────┤
│004 │11,000元 │100年11月11日 │6% │
├──┼────────────┼────────────┼──────┤
│005 │11,000元 │100年12月11日 │6% │
├──┼────────────┼────────────┼──────┤
│006 │11,000元 │101年1月11日 │6% │
├──┼────────────┼────────────┼──────┤
│007 │11,000元 │101年2月11日 │6% │
├──┼────────────┼────────────┼──────┤
│008 │9,000元 │101年3月11日 │6%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