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促,2107,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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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0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道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自逾期日起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嗣相對人於民國94年04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尚欠新臺幣58,549元整,及自民國99年02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期收400元,逾期三期收500元之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尚未繳納。

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詎上開借款自99年02月0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金58,54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均未清償,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全部清償,並任聲請人處分擔保物抵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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