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促,2410,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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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孫月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孫月仙於民國90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04310元整及其中新臺幣80261元自民國093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093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0431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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