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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李奉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奉京 於91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4.7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奉京 自103年09月至104年03月共消費簽新臺幣14,306元,但於105年9月8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1,907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6,21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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