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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徐譽慈
兼法定代理 徐智明
人 樓
兼法定代理 陳綉臻
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徐譽慈之記載應增列其法定代理人為「徐智明 住桃園市○○區○○里○○街000號七樓」、「陳綉臻 住南投縣○○鄉○○村○○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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