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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張明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止付通知書上之票據喪失經過欄記載「…郵寄至彰化縣○○鄉○○路000號,由公司人員簽收…內部人員遺失票據」等語,其上所載之「公司」係指何公司?該公司是否即聲請人所欲交付支票之對象?聲請人又係基於何原因關係簽發該支票,並將該支票郵寄至該公司之址?均請聲請人具狀補正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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