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劉國銘
相 對 人 邱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文村(下稱張文村)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3月26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張文村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於104年4月1日登記在案。
而張文村於104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2,100,000元、100,000元,共新臺幣2,200,000元,均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張文村僅繳還本息至105年9月17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張文村尚負欠聲請人本金2,082,789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邱金郎,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貸款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6年4月12日通知相對人邱金郎及債務人張文村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
本件相對人邱金郎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30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集集鎮 │文昌 │ │9 │ │500.07 │全部 │邱金郎 │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30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247 │東昌巷2之1號 │文昌段9地號 │農舍、鋼筋混凝│一層:84.97、二 │ │全部 │邱金郎 │ │
│ │ │ │ │土加強磚造、2 │層:83.17,總計 │ │ │ │ │
│ │ │ │ │層 │:168.14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