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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隆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昆揚、陳思羽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本件借款債務已屆清償期之證據【如:約定借款人喪失分期期限利益之相關約定條款,及債務人有符合喪失期限利益情事之證據(債務人繳交本息之交易明細表)…等】。
㈡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萬貫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該被繼承人戶籍資料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請向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萬貫死亡時所在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㈣請提出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㈤請提出相對人陳昆揚、陳思羽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㈥如欲委任謝美玲為本件之非訟代理人,請提出合法委任書。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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