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拍,51,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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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藍婉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文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393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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