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拍,53,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廖宜鴻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國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