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票,142,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陳倍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蘭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相對人曾蘭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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