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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48號
聲 明 人 許瓏薽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許文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許文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許文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查。
是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許文龍遺產事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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