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司繼,97,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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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7號
聲 明 人 李榮德
洪李雪蘭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李春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李春雄遺產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通知命其於收受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06年3月6日分別送達聲明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明人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家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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