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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 告 羅叁寶
張威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36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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