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6,訴,306,2019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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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劉存武
彭春山
被 上訴人 廖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6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經本院於108年1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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