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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尹振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0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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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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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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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簡溢助、唐珮萍 │無 │100年8月25日 │100年9月25日 │110,000元 │TH4520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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