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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閔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曼筠
一、債務人楊閔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楊閔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曼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4條所載,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是依據上開說明,債權人違約金之聲請逾上開期數部分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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