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劉福堂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被 告 白家琦
白家豪
白家倫
兼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幸珠
白志堅
白麗馨
白麗雲
白永耀
白麗紅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白聖傑
王白美霞
訴訟代理人 王鎬杰
被 告 白玉榮
訴訟代理人 張淑慎
被 告 廖白採霞
白政耀
白衡耀
白孟芳
簡淑卿
白智宏
白麗兒
林柳秀
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白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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