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觔斗雲飛行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貴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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