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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順保
送達代收人 徐秀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3 月20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2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5,8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2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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