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7,司促,1073,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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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二)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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