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7,司促,2207,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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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石添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石添財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債務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繳款,依協議書內容,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尚積欠如下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證二):(一)消費本金:新臺幣70722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利息計算: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添財    │自民國97年3 │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十│
│    │70,722│          │月11日起    │月31日止    │九點八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      │          │月1日起     │            │五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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