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謝政軒
兼法定代理 謝勝雄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政軒前就讀慈濟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謝勝 雄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 3 2,988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 17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107年04月17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7 年03月17日),詎債務人謝政軒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2,9 8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謝勝雄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政軒、謝│自民國107年3│至民國107年9│年利率百分之一│
│ │32,988│勝雄 │月17日起 │月25日止 │點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 │ │月26日起 │ │點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政軒、謝│自民國107年4│至民國107年9│年利率百分之零│
│ │32,988│勝雄 │月18日起 │月25日止 │點一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9│至民國107年1│年利率百分之零│
│ │ │ │月26日起 │0月17日止 │點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零│
│ │ │ │0月18日起 │ │點四三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