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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聲請人業於民國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柏翔」前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1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4月13日至112年4月8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計算方式之機動借款利率(目前為年息10.84%)計付利息外,另按借款到期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至全部清償日止,加計每期固定金額新臺幣1000元整之違約金,惟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三)今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07年4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債務人尚欠聲請人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後,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內容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此均立有書面借款契約在案為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為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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