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王成智
聲 請 人 王林秀菊
相 對 人 陳俊穎
相 對 人 陳献基
相 對 人 陳政恩
相 對 人 松秀珍
相 對 人 王智培
相 對 人 王文賢
相 對 人 江冠賢
相 對 人 江銘福
相 對 人 陳姿菁
相 對 人 黃冠程
相 對 人 黃鐘溢
相 對 人 游程榮
相 對 人 游良順
相 對 人 簡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119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陳俊穎、陳献基、陳政恩、松秀珍、王智培、王文賢、江冠賢、江銘福、陳姿菁、黃冠程、黃鐘溢、游程榮、游良順、簡惠芬所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95年12月8日所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號),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534號假扣押裁定,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號)提供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聲字第108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相對人迄未證明,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534號、95年度執全字第1198號、107年度司聲字第108號卷宗審閱結果,關於相對人陳俊穎等14人,訴訟程序業已終結無誤,且聲請人聲請本院催告相對人陳俊穎等14人行使權利之書函,業經分別送達相對人等,經向本院民事科分案室查詢之結果,相對人等並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就相對人陳俊穎、陳献基、陳政恩、松秀珍、王智培、王文賢、江冠賢、江銘福、陳姿菁、黃冠程、黃鐘溢、游程榮、游良順、簡惠芬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