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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寶京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辰銘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金龍
林松露
訴訟代理人 吳彩鶴
視同上訴人 楊胤達
楊鴻量
楊怡彬
楊秀娟
楊秀宜
楊學訓
楊學誌
林碧雲
林木河
林泰琅
林哲平
林博璋
林博政
楊加聰
張淑芳
洪淑婉
范玉香
楊展勇(即林貌之承受訴訟人)
楊展壁(即林貌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林麗杏
訴訟代理人 林麗琴
蔡原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展勇、楊展壁為視同上訴人林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視同上訴人林貌於本件審理期間即民國107年11月24日死亡,當時其配偶楊學益已亡故,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楊展榮、楊展勇、楊淑靜、楊淑合、楊展壁,其中楊展榮、楊淑靜、楊淑合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07年12 月24日以107年度司繼字第824號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視同上訴人林貌之除戶(全部)謄本、繼承系統表暨楊展榮、楊展勇、楊淑靜、楊淑合、楊展壁之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94頁至第103頁、第111頁至第113頁)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824號卷宗審閱結果相符,足認林貌之全體繼承人即為楊展勇、楊展壁等2人無訛。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楊展勇、楊展壁聲明承受視同上訴人林貌之訴訟,惟楊展勇、楊展壁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楊展勇、楊展壁為視同上訴人林貌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錫凱
法 官 楊亞臻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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