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張嘉進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被 告 陳瓊鶯
胡樹智
胡詩昌
胡鶴儒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胡萬雄
被 告 張凱昱
訴訟代理人 張寶祿
被 告 李悅仔
胡沛然
王胡絨
胡燕
張國楝
張耀東
張淑真
張淑美
廖正寬
廖維鵬
廖子綾
廖紫秀
廖芳琳
簡施筍
簡武一
簡光明
簡木水
簡民洲
劉簡菜
簡金葉
廖簡月
簡幼
洪瑞濱
胡超傑
胡雯娟
胡閔茹 南投縣○○鎮○○街000號5樓之11
賴慶邦
賴慶禮
賴美華
簡禎祥
簡美蘭
簡美珠
簡美弟
胡沛霖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胡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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