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7,訴,312,201905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謝正
相 對 人 謝新民
林玉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 本院107 年訴字312 號) ,聲請人以其因訴訟上攻擊防禦之必要,為瞭解107 年12月24日期日內容,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審核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訴訟利益,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許可其繳費後交付。
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注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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