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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3號
反訴原告 巫鄭素真
即被 告
巫佩諭
巫家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因與反訴被告張進國間租佃爭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
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
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固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所明文。
然所謂租佃爭議指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租用耕地所發生之一切爭議而言,包括因轉租、欠租,或約定租期屆滿後,租賃關係是否當然不存在所生之爭議等均屬之。
是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所主張者,為與反訴原告間從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存在之問題,反訴原告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非屬租佃爭議之範圍,自無上揭所定免收裁判費用之適用。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5,6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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